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仍需制度持续给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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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越[1]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农村经营管理》2015年第2期28-29,共2页

摘  要:在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来看,按照“顶层设计”,与其他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一样可以采用“租赁、转让、抵押”的方式。按照这一理念,甚至也可以采取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样的股份化方式,即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公司或者设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信托(土地信托)。这即是一种以市场化为导向的资本化流转方式。

关 键 词:土地集体所有 经营性 用地流转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制度 土地信托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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