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虚拟财产分割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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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克先[1] 

机构地区:[1]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浙江绍兴312500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5年第9期134-136,共3页

摘  要:夫妻共有虚拟财产的分割可以按分割普通夫妻共有财产的原则和方式进行,但应考虑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对于虚拟财产的归属,那些没有人身依附性的虚拟财产才可以改变使用人,以体现对原使用人的人格尊重,也有利于原使用人与信息相对人的隐私保护,同时还应考虑服务商的服务协议,否则很难实现转移。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尚无相应的机构也无相应的标准,但可以让评估机构出具咨询意见,作为定价参考。对虚拟财产的无形价值,及双方志在必得的虚拟财产,可以用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获得虚拟财产,并补偿对方一定款项,这既确定了虚拟财产的归属,也确定了虚拟财产的价值。必要时也可以将虚拟财产出售,通过虚拟财产与现实货币之间的转化,变现后分割价款。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虚拟财产价值只考虑购入与实际投入的资金即可,否则难以体现人身依附性。

关 键 词:夫妻共有 虚拟财产 分割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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