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承担怎样的审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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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京涛[1] 

机构地区:[1]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华北国土资源》2015年第3期24-24,共1页Huabei Land and Resources

摘  要:【案例】重庆市村民刘某在本村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有房屋4间)。2008年,刘某的儿子将上述宅基地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1987年11月出生的王某。王某于2011年7月向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并提交了盖有村委会、镇政府公章的农村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以及1979年自建房屋权属证明。同年12月,登记机构向其颁发了《房地产权证》。2012年6月,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儿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 登记机构 房屋买卖合同 国土资源 诉讼请求 初始登记 提起诉讼 房屋权属 伪造证据 房屋登记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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