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离管束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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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欧婷婷[1] 刘锦城[1] 

机构地区:[1]嘉兴学院南湖学院,浙江嘉兴314001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年第1期79-80,共2页

基  金:嘉兴学院2014年度校级重点SRT项目--《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探析》的最终研究成果.

摘  要:条文的理想化,注定造成了司法实践上的残酷现实,自《侵权责任法》第82条出台,鲜为全国各法院用于司法实践中。而往往遇到此类“脱离管束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时,被侵权人都会归结于“命运”,自认倒霉,损失都是自己买单。其实,大家都心知肚明,并不是因为被侵权人不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是各法院不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偏袒侵权方,而是第82条中所指的原饲养人和管理人并不容易找到,要让他们承担侵权责任,根本不合实际。如若动用执法机关,又会耗时耗力,结果却渺茫。所以基于对现实的考虑,第82条便成了不像摆设的摆设。也许有人会反驳说这样的说法言之过激,那我们不妨验证一下,是否当初立法是为了解决实际的问题,那自出台以后却又解决不了实际困难,是不是就成为了摆设的命运呢?

关 键 词:脱离 致害 管束 暂管人 第八十二条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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