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会权的受教育权——以高等教育领域为论域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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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国栋[1] 

机构地区:[1]大连理工大学法律系,大连116023

出  处:《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74-85,共12页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行政程序法典化研究"(项目编号:13JJD82000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行政许可制度中公民权益的类型化研究"(项目编号:DUT14RW10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以防御权面向为中心建构受教育权制度已经不符合理论发展与实践需要。社会权面向是受教育权的正当性与根本所在,也是其发展方向所在。在社会权原则指引与约束下,受教育权作为行政法上的分享权而存在,属于公共群体所享有的权利,附随相应社会义务,从功能上说属于形成权,而非请求权。请求给付教育资源的权利是公民行使这一分享性形成权的结果。因为其社会性,受教育权本质上属于公法权利,但也具有私权属性。这一权利是国家通过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高校章程与高校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公共教育资源分配规则体系赋予公民的,因而它是行政法层面实证化、制度化的权利,具有主观权利效力。

关 键 词:受教育权 社会权 分享权 形成权 制度化 

分 类 号:D90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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