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罗马与中国汉朝土地制度变迁的共性:以土地私有权的兴起为中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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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柴荣[1] 林群丰[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出  处:《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175-182,共8页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土地法律历史变迁研究"(项目编号:12YJA820003);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项目"中国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NCET-12-06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古罗马与中国汉朝早期都存在大量公有土地,公有土地份额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然而,两国随后都发生了极为重要的土地私有化现象,大量公有土地转为私人所有。比较研究发现,古罗马与中国汉朝的地权转型之间存在两大共性。其一是转型过程基本相似,从地权制度变迁的表现形态来看,两国都经历了"公有—私人侵占或国家划拨—事实占有—占有的法律确认"这一运动过程。其二是转型的根本原因一致,两国土地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基本相同,都可归因于提升社会生产力的理性选择。土地私有权起源的社会理论的进一步推演表明,土地私有权广泛出现的根本原因是为了提高社会生产力;考察古罗马与中国汉朝的土地制度转型时期的经济社会状况,发现这一推论正好可以解释两国土地制度的转型,即,两国的土地私有权广泛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提升社会生产力。

关 键 词:公有土地 占有 所有权 私有制 生产力 

分 类 号:K234[历史地理—历史学] K126[历史地理—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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