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烟草平装制度在TRIPS协议和投资条约中的合法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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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晓萍[1,2]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2]深圳大学法学院

出  处:《电子知识产权》2015年第5期64-68,共5页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摘  要:2011年底至2013年间,针对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法案》,烟草公司在WTO和投资仲裁庭先后推动或直接提起了一系列争端解决,试图阻碍全球烟草平装的立法趋势。由于烟草平装要求限制了商标的使用,反对烟草平装的核心诉求在于:WTO下违反了TRIPS的商标保护制度,投资条约下构成对商标的征收。综合分析TRIPS的相关规则,考察有关投资条约和仲裁实践,可以发现,烟草平装立法是国家为保护公共健康行使规制权的表现,在WTO和投资条约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下皆具有合法化的制度空间。当然,这还有待于WTO和投资仲裁庭做出一致的最终裁决,正式在国际法层面确认其合法性。

关 键 词:烟草平装立法 TRIPS 商标保护 投资条约 征收 

分 类 号:D997.1[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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