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科学执政的法理学视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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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贵平[1] 

机构地区:[1]中共甘肃省平凉市委党校,甘肃平凉744000

出  处:《生产力研究》2015年第6期114-118,共5页Productivity Research

摘  要:用法制精神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就是要借鉴世界政党制度的合理成分,用法治精神与价值意义去规范政党政治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政治秩序。其中,"以法治权"是以法制精神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关键途径。那就是在当代中国法制要素和机制中,政党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政党的政策不得违犯宪法和基本法律,当国家领导人个人以及执政党领袖的意志与法律出现矛盾时,法律必须高于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如此,也才能从源头上扼制公共权力的非公共化运用,从而实现以制治权,以德治权,以责制权,以权制权,以法治权,以民制权。

关 键 词:中国共产党 科学执政 法理学 以法治权 

分 类 号:D24[政治法律—政治学] D921[政治法律—中共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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