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益劳动及立法建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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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耀忠[1,2]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2]高陵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15年第3期34-39,共6页Western Law Review

基  金:2013年国家社科项目:<层阶一体化责任观及量刑;行刑与政策应用研究>(项目编号:13BFX044)成果之一

摘  要: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公益劳动作为附加刑,可以为司法机关依据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和个人情况适用刑罚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可以为非监禁刑逐渐替代监禁刑以及刑罚个别化的实现创造条件;也可以使非监禁刑之间的适用相辅相成、教育与补偿功能得到互补、正义与功利相得益彰;还可以为非监禁刑制度的构建和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从而优化非监禁刑的结构,提高非监禁刑的适用率以及适用效果,逐步实现国家、社会、被害人和犯罪分子之间利益之最大化。

关 键 词:公益劳动 价值定位 问题对策 立法建构 

分 类 号:D926.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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