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企业印章罪认定上的几个问题——对《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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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轶[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00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年第3期99-100,共2页

摘  要:我国《刑法》第六章规定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各种情形,同时规定了对社会秩序构成刑法评价的各种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于第六章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其法条叙述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从该条法律条文中,我们能够从语言结构上分析:首先需要有伪造的行为;其次需要伪造的对象限定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最后需要有直接故意作为责任要素。

关 键 词:《刑法》 第二款 伪造 印章 企业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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