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标的物范围界定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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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珏[1] 

机构地区:[1]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深圳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广东深圳518000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年第3期161-164,共4页

摘  要:随着融资担保交易的增多,传统的只能建立在不动产之上的抵押权已不能满足经济生活的需要,而动产质权又须移转标的物的占有,造成资源浪费,新型担保也随之出现,动产抵押就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应运而生。但是,伴随着动产抵押制度的出现,对动产抵押的争议从未停止过,特别是动产抵押的标的物究竟是采限制主义还是非限制主义?动产抵押交易的风险当事人自应知晓,既然选择了动产担保交易就应该为自己的选择负责,而扩大动产抵押权的标的范围也有利于债务人融资,因而没有限制的必要。

关 键 词:动产抵押 标的物 限制主义 非限制主义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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