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空窗期”风险责任承担主体界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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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房海军[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15年第6期21-25,共5页China Labor

基  金:"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检察官薪酬制度研究"(课题号410500161)基金支持

摘  要: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合理期间,在实务中称为社会保险"空窗期",在该期限内劳动者发生工伤、疾病等风险,相关后果由谁承担?现行法律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支付保险待遇的条件之一:被保险人参保并缴纳保险费。然而,社会保险关系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依法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其产生时点是劳动关系成立之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保险费缴纳义务也产生于此时,同样,保险人的保险给予义务亦应开始于该时点。即使保险登记并未完成,保险费缴纳义务并未履行,劳动者发生工伤等风险事故的,保险经办机构也具有保险给付义务。

关 键 词:空窗期 风险责任 社会保险关系 产生时点 

分 类 号:F842.61[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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