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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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晓刚[1] 

机构地区:[1]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出  处:《天津经济》2015年第6期53-56,共4页Tianjin Economy

摘  要:施工企业依约履行了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因种种原因,建设资金不足,造成工程停建且重建无望,施工企业无奈之下起诉。施工企业一般请求解除施工合同,给付停建工程部位工程欠款及赔偿停工、窝工损失。但几乎无人主张赔偿《合同法》第113条所指的"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以下简称"可得利益",具体到此类案件即合同履行后施工方应得到的利润)。本文就以上问题从法理及法律依据等多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 键 词:工程承包 可得利益 法律赔偿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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