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民法”物权法定原则之修订及其借鉴意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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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永[1] 王全弟[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年第3期99-103,共5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的法律困境及出路研究"(14CFX035);上海市法学会2014年十大理论法学课题"用益物权二元体系论"

摘  要:物权法定原则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脊柱,在各国物权体系的构筑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严格执行物权法定主义势必产生与社会经济发展相脱节的风险。台湾"民法"第757条2009年的修订顺势将习惯(法)纳入物权法定之"法"的行列,借以弥补物权法定之不足。该条修订符合台湾地区的现实需要,对我国大陆物权法的理论和实践有三点借鉴意义。一是我国物权法研究应该抛弃"准物权"这一法学概念及其理论;二是我国物权法定之"法"的范围应当不包括习惯法;三是我国采取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四位一体"规范物权的思路应该得到褒扬和坚守。

关 键 词:台湾“民法” 物权法定 习惯法 修订与借鉴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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