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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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

出  处:《会计师》2015年第11期80-80,共1页Accountant

摘  要:现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关 键 词: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 销售单位 国税函 委托加工 销售价格 管理办法 三条 

分 类 号:F426.8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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