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解释与权力解释——由“溢出效力”对“有权解释”的反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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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立刚[1] 王先霞[2] 

机构地区:[1]山东警察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2]胜利油田党校,山东东营257045

出  处:《前沿》2015年第5期78-83,共6页Forward Position

摘  要:在中国制度语境中,根据解释是否应当具有溢出效力,可以把"有权解释"划分为两个层次:方法解释和权力解释,权力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审判机关的解释活动,除此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解释活动皆为方法解释。方法解释和权力解释的界分,厘清了不同国家机关解释活动的不同性质,对于认识和重构现行法律解释体制具有一定的理论启示意义。

关 键 词:有权解释 溢出效力 方法解释 权力解释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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