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商标执法中的新收获与新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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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璞琳 

机构地区:[1]江西省抚州市工商局

出  处:《工商行政管理》2015年第11期43-44,共2页

摘  要:鼓励商标诚信使用、加大侵权惩处力度、保障公平竞争秩序,是贯穿新《商标法》的主旨。一年来,各地基层工商机关及执法人员努力学习掌握新的商标注册、使用、保护与监管规范,监管执法工作中准确把握、准确运用新《商标法》,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如,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有关“商标的使用”定义,第五十九条有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相关标志的规定,以及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有关“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充分揭示了商标使用的本质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

关 键 词:商标执法 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 《商标法》 公平竞争秩序 基层工商机关 商标专用权人 商品装潢 

分 类 号:F203.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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