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法治”对“法治国家”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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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午东[1,2] 王莉[3] 

机构地区:[1]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 [2]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3]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外语系

出  处:《经济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2期108-110,共3页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摘  要:地方法治在中国各地正在蓬勃发展。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宪治国的法治目标,一方面借助国家力量推动法治权威的树立,另一方面赋予地方权力,吸收民众的积极参与法治实践。在我国,法治系统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国家与社会的互动,需要中央"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规则体系,确立法治秩序,也需要地方"自下而上"的推动,为法治的健康发展提供动力机制。通过地方法制发展,实现法治的转向,即我国的法治从抽象走向具体,逐渐推动法治有机体系的形成,促进权力运行的秩序与权利诉求的自由之间的平衡,并最终促成政府治理制度化、社会发展的有序化。

关 键 词:权利 地方法治 治理 合法化 

分 类 号:D92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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