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扩大惩罚性赔偿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范围  被引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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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白江[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15年第3期111-134,共24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金属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2&ZD23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0CFX07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惩罚性赔偿具有多种应被深入挖掘的功能。它能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道德损害,在人身伤亡案例中提供一种更充分的事前赔偿;它能更有效地制裁私犯,实现私人的法内报复;它能矫正大公司对地位和权力的滥用。我国应在侵权责任法中扩大它的适用范围。短期内可采用单行立法、提高精神损害赔偿额度或地方立法的方式。从长期来看,应制定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款。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 全部赔偿 道德损害 事前赔偿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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