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犯罪主观要件应修改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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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立凡 

机构地区:[1]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5年第1期76-77,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从近年来查处的贿赂案件来看,越来越多的受贿者为规避法律惩处,利用职权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并不亲手收受贿赂,而是指使其近亲属等“身边人”充当“白手套”,实行“曲线受贿”,此类行为影响恶劣.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明确了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犯罪的基本原则,为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身边人”共同受贿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 键 词:共同受贿犯罪 犯罪主观要件 特定关系人 “明知” 国家工作人员 为他人谋取利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 修改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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