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能力与监护人责任规则之适用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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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晓剑[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5年第6期13-22,共10页Law Science

基  金:作者主持的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侵权责任能力制度原理及功能研究"(项目号2014C140);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法典化背景下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立法研究"(项目号:T201322100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比较法上,监护人责任规则与侵权责任能力制度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能力状况不仅直接影响监护人责任的形态,而且还对监护人责任的判定具有实质性影响。脱离侵权责任能力的理论意蕴,将难以对监护人责任规则作出妥当的定位及解释。我国现行法上的监护人责任规则受到了前苏俄民法和自身国情的混合影响。我国虽然没有规定形式上的侵权责任能力制度,但是在判断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义务、可否减轻其责任时,同样需要考量被监护人的年龄和识别能力状况。当然,我国现行法上的监护人责任规则在规范及价值层面均存在诸多不足,其既无法妥当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无法在法理层面予以合理解说,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亟待完善。

关 键 词:监护人责任 侵权责任能力 识别能力 衡平责任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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