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民事责任的性质及认定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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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静[1,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学》2015年第6期64-72,共9页Law Science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4条第2款规定了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该责任的法律性质并非债权人代位权,也非第三人侵害债权,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调整对象上可能存在重合之处,但并非同一制度。抽逃出资民事责任系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为商法上特有的制度,并不依附于现有的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在其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和证明责任的分配上皆有特别之处,应与其他民事责任制度相区别。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由法定实缴制转变为法定认缴制之后,抽逃出资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大为缩小,在司法实践中应予以谨慎认定,以避免背离公司法修改之立法目的。

关 键 词:抽逃出资 侵害公司财产 民事责任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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