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利用职权放贷是否构成索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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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永豪 

机构地区:[1]江西省九江市纪委案件审理室

出  处:《中国纪检监察》2015年第11期45-45,共1页

摘  要:张某,中共党员,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科科长。2008年至2011年,张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周某某、汪某某、石某某、陈某某等四名房地产开发商给予关照或提供帮助。期间,张某多次主动提出为以上四名开发商提供贷款,意图获取高额利息。这些开发商虽觉得自己不需要资金且张某提出的利息偏高,但迫于张某的身份和地位,并希望日后在房地产开发用地上能继续得到张某关照,于是同意借款。几年间,张某以远高于银行利率的标准,在以上四名开发商处共计获取高额利息人民币267.64万元。

关 键 词:土地利用 张某 房地产开发商 房地产开发用地 索贿 放贷 职权 国土资源局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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