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目标选择及其对未来“修法”的影响——来自公司治理结构目标之争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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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观来[1] 

机构地区:[1]安徽科技学院人文学院,安徽凤阳233100

出  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76-80,共5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基  金:安徽省省级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重点项目(项目批准号:2013SQRW046ZD);安徽省蚌埠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批准号:BB14C012);安徽科技学院人才引进项目(项目批准号:SRC201331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13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应"抓紧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新审视与科学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目标,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紧迫性。一个科学合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目标,既应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利益,也应考虑社员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有力推动我国新农村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目标选择,除了应当体现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总则之中,还应当体现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分则之中。只有总则与分则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充分发挥法律整体的规制功能与作用。

关 键 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治理结构 目标选择 立法完善 

分 类 号:D913.9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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