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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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丽楠[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河南郑州450001

出  处:《青年时代》2015年第9期131-132,共2页YOUTH TIMES

摘  要:一直以来,建筑行业的建设工程承包费问题,备受社会各界瞩目。我国1999年《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当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享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权利,能够就建设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该条规定的疏漏在于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未给予明确界定。

关 键 词:建设工程承包人 优先受偿权 性质 依法拍卖 发包人 第286条 《合同法》 建筑行业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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