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评述——兼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反思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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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建[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荆楚学刊》2015年第3期44-47,共4页Jingchu Academic Journal

基  金:中国法学会2012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大课题"国家豁免问题新发展和中国的选择"(CLS(2012)A10);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新发展"(201414SSCX45)

摘  要:作为冲突法统一化的最新成果,2015年3月19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该通则在系统总结已有合同冲突法的基础上,将意思自治的原则进行了提炼并升华,不仅规定了当事人合意选择商事合同准据法的时间、方式、选法范围、选法对象、准据法支配事项等内容,还将强制性规定及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意思自治的底线标准。客观审视,《通则》为21世纪的全球国际私法趋同化及法典化提供了可供参照的重要范本,对其加以研究极具现实与理论意义。

关 键 词:商事合同 法律适用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意思自治 特征履行 

分 类 号:D997[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D923.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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