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制改革:从公私合作到新公共服务——以城市水务为例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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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富良[1] 黄金钢[1]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44-49,共6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基础设施产业特许经营合约中的政府承诺问题及其治理研究"(13AJL011);江西省研究生创新项目"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研究---以城市水务为例"(YC2014-S219)

摘  要:通过分析公私合作在我国水务产业中的运用,发现我国水务规制中存在着规制目标偏离、政府承诺缺失、规制机构权责不明确、规制机构的规制能力不足、缺乏有效的规制法律体系等问题。结合新公共服务理论"重视公民权、强调公共利益"的理念,我国水务规制改革的范式应从公私合作演进到新公共服务:以公共利益作为水务规制改革的最高利益标准;将中介组织和公众纳入规制主体;对规制机构进行再规制;建立有效的规制法律体系;在规制方式上引入对话与协商。

关 键 词:水务 规制改革 公私合作 新公共服务 

分 类 号:F224[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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