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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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关宁宁[1] 张长青[1] 

机构地区:[1]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168-172,共5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铁路局重点课题"制定铁路运输条例立法研究"(KF2013-002)

摘  要:我国法律规定,旅客运输承运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对于其成立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合理限度却只做出了抽象规定。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成立必须以合理限度为根本适用准则,从义务内容、认定标准、义务主体等多个方面设定量化标准评价义务的合理限度。在责任承担上,则应遵循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客观化的前提下认定赔偿责任。

关 键 词:安全保障义务 合理限度 承运人义务 旅客运输 

分 类 号:D922.2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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