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立法的总要求与具体路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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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珊君[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173-180,共8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科学立法首先要符合一个总要求,这就是将自然法的精神有机地融入实在法之中,让实在法始终置于自然法"光辉"的"照耀"之下,这样的立法才能满足促进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的需要,才真正称得上科学。为此,须了解什么是自然法与自然法的精神,什么是实在法,如何将自然法精神有机地融合进实在法,这是总要求的核心与重点。现代立法通常有三种途径:一是对传统法律的继承与创新,二是西方法律的移植与本土化,三是现实生活中的经验总结包括政策条例、地方法规、民俗习惯、司法解释等的适用反馈。每一条路径的运作都需要有高超的艺术与智慧才能达到科学的要求。

关 键 词:科学立法 自然法精神 立法艺术 

分 类 号:D90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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