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方就排除因果关系举证不充分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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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云波 

机构地区:[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10期38-41,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环境污染案件虽作出司法鉴定结论,但如果鉴定的因素不是可能导致损害的唯一污染因素,或者可能存在其它多种可能导致污染损害的因素未进行鉴定,则由此得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认定环境污染侵权一方就排除因果关系举证不充分,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 键 词: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 举证 司法鉴定结论 环境污染侵权 权方 污染损害 污染因素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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