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的实践价值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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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欧锦雄[1] 

机构地区:[1]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南宁530022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22-27,共6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当犯罪构成从犯罪成立的意义上来定义时,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中反映和说明犯罪本质特征的必要要件,无犯罪客体则无犯罪。犯罪客体是客观实在的、反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价值要件。任何犯罪均侵害或威胁了法益或社会关系(客体),犯罪客体绝非一个空洞的价值符号,它在立法和司法上具有巨大的价值。它起到引导刑法立法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它可以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上发挥重大作用,它可以在罪数形态、故意犯罪形态的判断认定上起到重要作用,它还可以在量刑等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 键 词:犯罪客体 立法 司法 实践价值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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