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徐希友[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出 处:《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22-27,共6页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摘 要:作为基本人权重要内容的平等权是宪法文本及其精神应当规定的基本内容,同时它也是宪政实现的基础。平等权有其具体的内涵,它允许存在合理差别,但是合理差别存在的前提必须是平等,其实质是反对歧视。公权力的存在及其正当化运转离不开对平等权的保障。平等权既具有基本权利的所有权能,又深刻地体现着一种平等的宪法原则。对于平等权的保障,实践操作却不容乐观,甚至可以说漠视、践踏平等权的现象比比皆是,这种现状与目前法治社会的构建大潮是格格不入的。在剖析当下平等权保障诸多缺陷的基础上,重新厘清平等权的基本内涵,从思想、立法、司法、执法和制度构建等方面深层次探讨平等权的保障路径是有益之举。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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