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区分——政府职能转变的认识前提  被引量:3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宁金成[1] 张昱罡[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  处:《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1-4,23,共5页Journal of Northwestern Polytechn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BFX097)

摘  要:如果政府既想利用国有企业谋求资本营利,又希望通过国有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不仅国有企业改革目标会错乱,政府也会在政企关系上摇摆不定,导致职能错位。我国既存在追求营利的作为市场主体的竞争性国有企业,又存在帮助政府实现公共职能的特殊国有企业,政企关系、政府职能转变要区分不同类国有企业而定。对于竞争性国有企业,要约束政府行为以尊重市场调节和企业自治;对于作为政府手臂的国有企业,政府要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而积极监管。

关 键 词:国有企业 功能 区分 政府职能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