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物权赔偿损失金额的确定——以差额法与损益相抵规则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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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遐桢[1] 

机构地区:[1]华北科技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7期111-116,共6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北省沿海石油开发生态损害赔偿研究"(HB14FX01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12YJA820074)阶段性成果

摘  要:物权损害赔偿方式中,恢复原状之于赔偿损失具有优先适用性,但赔偿损失仍有很大适用空间。损害是被侵害之物权的前后两种状态的差额,因此差额法是计算损害赔偿金额的主要方法。物权之原有价值应该优先采用具体计算方法,只有在通过具体计算方法不能确定损失数额或者以具体计算方法确定损失数额过巨的情况下,再采用抽象计算方法。而现有价值应以抽象计算方法为主。损益相抵并非差额法的组成部分,他们是相互独立的计算赔偿数额的规则。受害人的何种得益可以相抵应以"损益同源"作为主要判断依据,但能否相抵还要受到得益之目的性的限制,同时还应根据具体案情判断能否损益相抵。

关 键 词:损害赔偿 赔偿损失 差额法 损益相抵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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