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乡关系之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探究——以安徽省蚌埠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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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星[1] 龚丽丽[1] 张洁[1] 胡乾振 

机构地区:[1]安徽财经大学,233000 [2]阜阳师范学院,236000

出  处:《现代商业》2015年第12期254-255,共2页Modern Business

基  金:安徽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之国家级项目

摘  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包括扩大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确立农民的住房财产权、扩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权能、扩大农民集体资产股权的权能、明确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权利。本课题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思路,首先是对全国农民现拥有的财产权利及全会中提出的农民应有财产权利进行简单探究。分析农民财产权利改革对全国农民的影响,以及现阶段全国农民还存在的财产权利问题。其次是对蚌埠市农民现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及全会中提出的农民应有财产权利进行深入研究。

关 键 词:财产权利 农民 改革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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