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法医司法鉴定的合法性浅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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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恩泉[1] 杜冰[1] 陈伯礼[2] 邓振华[3] 

机构地区:[1]川北医学院法医学系,四川南充637000 [2]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3]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出  处:《中国法医学杂志》2015年第3期341-342,共2页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

基  金:南充市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课题(NC2014B009);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资助项目(YF09-Q2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金资助(09XJC820002)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第54条至第64条全面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而如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模式一直是学界热议话题[1-3]。本文意在对法医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进行浅析,为医疗损害鉴定模式改革提供参考。

关 键 词:法医临床学 医疗损害 法医学鉴定 合法性 

分 类 号:D919.4[医药卫生—法医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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