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法治体系与法治国家的关系——一项关于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文案整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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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柳裕[1] 

机构地区:[1]浙江省社会科学院

出  处:《浙江学刊》2015年第4期140-145,共6页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  金: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2014GXS2D020);浙江省重点创新团队"地方法治与法治浙江研究"基金;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地方法治研究中心基金资助

摘  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表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有三个总目标: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二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是建设法治中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关系,既可以从法治体系的构成要素入手进行勾勒和描述,也可以借助于手段与目标、路径与目的、过程与愿景、局部与整体、平台与任务等五对范畴进行解说和界定,而在本质上,两者之共通性源自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逻辑构成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描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貌,同时,两者又各自具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功能和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同脉共振的品质。至于建设法治中国之所以又与这两者之间具有同构性,则是因为法治中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版",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就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过程。

关 键 词:依法治国 总目标 法治中国 法治体系 法治国家 同构性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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