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许凯[1,2]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2]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出 处:《江海学刊》2015年第4期138-145,共8页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基 金: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涉外侵权法律选择的现代化问题研究"(项目号:14YS087);上海市高校青年教师培训资助计划"侵权冲突法研究"(项目号:ZZHZ13010);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惩罚性赔偿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项目号:2015M570218);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国际法学"(项目号:J51103)资助
摘 要:由于两大法系传统上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同认识,带有惩罚性赔偿的外国判决一直以来受到大陆法系国家公共秩序的抵制,其背后既有对判决私法属性的质疑,更有来自损害赔偿基本原则的冲突。但晚近以来,随着各国民事实体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纳入以及损害赔偿法中对补偿性原则的放松,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开始得到各国司法实践的有限认可。当然,为了防范高额惩罚性赔偿对内国法制的冲击,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数额仍不得违背承认地国家实体法上的比例原则。有鉴于此,未来我国的涉外司法实践应当充分顺应这种有限度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趋势,具体应以我国国内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变动为导向,并将其贯穿于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识别、适用范围以及数额限制三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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