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改变命运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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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恺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15年第20期40-41,共2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遗嘱总是和金钱、权力联系在一起。大家也许没有意识到,无权无势的人用不着立什么遗嘱。死后什么都没留下。嘱咐什么呢?在法律行为中,遗嘱几乎是唯一的单方行为。别的法律行为都需要双方或多方的合意才能成立,唯独遗嘱,只要立遗嘱人单方的意思就能成立。为什么呢?道理也不难理解:遗嘱都是把自己的东西白送给别人,自然就可以单方设立权利了。反过来讲,要是没有什么财产留下来。也就不必费这个事了。立了也没什么用。也正是因为同属法律行为,所以我将遗嘱分类在“文契”中,也就是“合同”这类法律文书中。

关 键 词:立遗嘱人 法律文书 法律行为 单方行为 有意识 权力 死后 意思 

分 类 号:D923.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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