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行为的认定辨识——以“利乐案”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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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嘉[1] 郝俊淇[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207

出  处:《理论与改革》2015年第4期145-149,共5页Theory and Reform

基  金:作者主持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项目--海外优秀博士科研资助计划项目"(项目编号:skyb2013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以利乐涉嫌垄断案为切入点,对相关的搭售理论及其司法实践进行梳理,进而提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行为认定的"双阶层、四要件"的分析范式。结合利乐案,首先就利乐搭售行为的构成进行分析,满足要件后,再就该搭售行为的违法性展开合理分析,重点关注搭售行为所产生的正反两方面的经济效果,即在限制竞争的效果与积极经济效益之间作出合理权衡,在此基础上将"更强理由"纳入到违法认定的分析范式中。由于利乐通过"排他型搭售"和"技术型搭售"所实施的剥削性定价可以成为违法认定的更强理由,从而得出结论。

关 键 词:搭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分析范式 更强理由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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