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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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治国[1] 曹毅搏[1] 

机构地区:[1]西安交通大学,陕西西安710049

出  处:《理论与改革》2015年第4期160-163,共4页Theory and Reform

基  金:李晓鸣负责的陕西省社科界2013年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促进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治理研究"(课题编号:2013Z0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随着现代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进步,园林作品愈发体现出其独特价值,现行《著作权法》并没有单独列明园林作品,而是将其作为建筑作品的一种类型进行保护。但由于园林作品的自身特点,以及目前建筑类作品仅包含实物的限定,不能准确体现此类作品的法律特点并全面纳入著作权法的范畴,不利于激励创作。在未来的《著作权法》的修改中应将园林作品视为一种独立的作品类型,并将设计图纸、园林模型和园林景观定义为园林作品不同阶段的衍生物,完善著作权司法和行政保护。

关 键 词:园林作品 著作权 法律对策 

分 类 号:D91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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