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数据开放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谈起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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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卫兵[1]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上海201701

出  处:《理论探讨》2015年第4期154-157,共4页Theoretical Investigation

基  金: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项目"信息流通视野下的信息法研究"(12PJC0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诚信关系研究"(13YSB4);上海政法学院"十二五"内涵建设信息法重点学科项目(R0115007)阶段性成果

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支撑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重要立法,虽然在出台初始十分强调其有助于政府数据开放后的再利用,但是在条例实施过程中,这种原初认识却未能得以实现。这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未来有必要通过修改政府信息定义、主动公开标准和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等规定,助力政府数据开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数据开放机制。

关 键 词:大数据时代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数据开放 再利用 

分 类 号:D6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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