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权行使期间及标的物转化后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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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永超 杨少波 刘志强 

机构地区:[1]鲁山县法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5年第4期43-44,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 代位继承人起诉时已成年,依据继承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并不影响其就未成年时生效遗嘱侵犯其合法权益主张权利,因此其仍然为代位继承权的适格主体。同时代位继承的标的物已经转化为债权请求权时,代位继承范围适用于该债权请求权。

关 键 词:代位继承权 标的物 权利保护 债权请求权 代位继承人 主张权利 合法权益 适格主体 

分 类 号:D923.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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