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行政执法的误区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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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宣德 李超 

机构地区:[1]平昌县地方志办公室

出  处:《巴蜀史志》2015年第3期48-49,共2页

摘  要:2003年7月24日,我国首部地方志工作法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经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地方志工作和地方志事业从此有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关 键 词:《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行政执法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误区 地方志事业 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会议通 

分 类 号:K297.1[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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