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广告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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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爱辉[1] 崔志敏[1] 

机构地区:[1]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出  处:《共产党员(河北)》2015年第16期56-56,共1页

摘  要:案例回放 2014年3月30日七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装有一套“伪基站”设备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在肃宁县城街道上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向周嗣群众发送手机短信广告35541条。8月27日,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判决河北首例“伪基站”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关 键 词:短信广告 基站 犯罪行为 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发送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若干问题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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