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主导的协商立法推进方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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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莫静[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出  处:《行政科学论坛》2015年第3期49-53,共5页Research of Administration Science

摘  要:协商立法是协商民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首要的组成部分。然而,要形成真正的回应型立法,即既能具备合法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还能获得人们的信仰和自愿遵循,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有诸多有待继续改善和跟进之处。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首先,应从人大选举制度和组织法的完善来确保协商主体的自由且平等;其次,立法协商所采取的征求意见途径应保证协商的全面性、可达性和充分性;再次,除了应当征求意见之外,强制补充对协商结果的反馈与说明,能使回应型立法产生双轮驱动效应;最后,立法协商能力的培育和提升还需具备其他条件作为后盾,尤其是当中受教育权、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等社会权利的保障。

关 键 词:协商民主 协商立法 反馈机制 双轮驱动 社会权利 

分 类 号:D622[政治法律—政治学] D921[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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