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盗窃应减半适用数额较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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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黎红 戴顺娟 

机构地区:[1]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12期67-68,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实施盗窃,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50%以上的。构成盗窃罪。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隐瞒影响其定罪量刑的犯罪前科,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关 键 词:缓刑考验期 数额较大 盗窃罪 标准 有期徒刑 数罪并罚 定罪量刑 如实供述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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