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出资股东除名决议的表决权排除规则适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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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子良[1] 赵炜[1] 熊燕[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12期75-79,1,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在我国,小股东能解除大股东甚至是控股股东的股东资格吗?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若该未出资股东是控股股东并且不赞成该决议时,对该股东的除名决议能否生效?

关 键 词:股东资格 股东会决议 出资义务 表决权 排除规则 除名 法律责任 合理期限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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