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的效力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张明杰 史秀永 范丽芬 

机构地区:[1]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12期105-107,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案情】作为土地承包方的原告兰学义1999年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从被告前进村委会承包了13.5亩土地,承包期限从1997年起至2027年止,共计30年。2000年5月2日,当地苏木政府为了贯彻旗政府对前进村委会旱地改水工程的实施意见,在朝阳村赵前永家召开了村民大会,与村民协商打井事宜,动员村民打井。为了鼓励村民打井,大会还告知村民,谁打成一眼水井,就划分给谁200亩土地。

关 键 词:承包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发包人 村民大会 效力 内调 改水工程 村委会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32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