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的重新定位——兼论公民监督权与信访的关系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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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洪丹娜[1]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广州510006

出  处:《贵州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101-106,共6页Guizhou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在对"信访"的法律定位上,目前尚存分岐,集中表现为如何认识信访与公民监督权的关系。信访权的主张缺乏宪法渊源的支撑,同时也与现实当中的信访改革不契合,由此,应将信访视为公民监督权的一种行使方式。信访制度兼具政治参与功能、权力监督功能和权利救济功能,当前的信访体制过分突出其权利救济功能,致使信访制度发生功能扭曲。信访制度的功能回归在于弱化其权利救济功能,破除对权力的迷信,卸下全能政府的沉重负担,引导信访人在现行法治框架下去寻求权利救济。

关 键 词:信访 公民监督权 权利救济功能 

分 类 号:D911.0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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